民间借贷案件出处:user 时间:2021-11-15
民间借贷案件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举债的债务认定问题
2020年3月3日,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二人多年好友),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未约定还款期限,李四将从王五处借来的10万元现金交付给张三后,张三向李四出具借条。
张三与妻子从2020年5月至2021年10月3日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未共同生活。
从案件查明的事实可以推定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李四称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商店,但并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
本案经过两审法院审查,判决张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向李四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案件评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对外借款并非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李四完全有条件让张三妻子在借条上签名,或告知借款事宜,从而防范借款风险的情况下,其未作为,事后也未进行追认。故,张三的妻子对借款不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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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日,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二人多年好友),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未约定还款期限,李四将从王五处借来的10万元现金交付给张三后,张三向李四出具借条。
张三与妻子从2020年5月至2021年10月3日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未共同生活。
从案件查明的事实可以推定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李四称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商店,但并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
本案经过两审法院审查,判决张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向李四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案件评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对外借款并非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李四完全有条件让张三妻子在借条上签名,或告知借款事宜,从而防范借款风险的情况下,其未作为,事后也未进行追认。故,张三的妻子对借款不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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