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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出处:user   时间:2021-11-15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原车主转让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发生交通事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3月6日,张一与张二在**市新华路**与青年街交叉路口乘坐张三驾驶的小轿车,因张三操作不当,撞在左侧路肩上的电线杆上张一受伤。事后经交警调查认定张三负全责。张一与张二无事故责任。张三无驾驶证,驾驶未经年检车辆。肇事车辆登记在张四名下,但车辆实际使用人为张五;2019年,张五该车卖与张六。张一认为,车主张四将没有年检的车辆交予无驾驶证的张三使用,造成此事故被告张四存在过错,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张三和张四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经两级法院审理认定:张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共计*******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为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是典型的名义车主责任案件,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因侵权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
本案,张三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并驾驶未经年检合格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故张三作为直接侵权人对车内乘车人张一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利益平衡原则,名义车主转让机动车后,实际上也丧失了使用车辆继续收益的权利,受让人或实际使用人成为车辆的"运行和利益享有者",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伴随收益产生的风险理应由受让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因此,在名义车主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要求其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民法典 物权编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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