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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出处:user   时间:2021-11-15
李**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年*月*日,李**因面部嘴唇的右上角长一米粒大小小泡到**医院就诊。**医院皮肤科门诊按"特应性皮炎"采取激光治疗的方法对李**进行治疗,经过两分钟的激光治疗后,*医生嘱:回去碘伏,一周就痊愈。 李**回家经过一周后不仅没有痊愈,反而病情加重。后李**再次去该医院,**医生用镊子将新长在包上的一层膜拽掉,又给李**拿的碘伏,嘱原告:一天抹一回,很快就好。但李**回家后病情一天比一天严重,十天以后小包比原来扩散超出3倍,并现出现了嘴严重歪斜的情况。后李**到该市中心医院皮肤科检査,诊断为 "(唇)鳞状细胞癌(中分化)",中国医科大学***医院整形外科诊断为"右上唇鳞状细胞癌"。 **年**月**日行"右上唇鳞状细胞癌扩大切除、颈部淋巴结清扫、邻近皮瓣转移修复术",手术历时8个小时之久,住院21天,支付医药费****元。
李**在***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调取的报销凭证上记载就诊诊断为"特应性皮炎",**医院提供对李**治疗的门诊病例,其记载内容与**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的报销凭证不符,并且无就诊人李**血压、脉搏、体温等常规检查,无辅助检查,诊断结果为疣,治疗意见为:给予中药熏洗治疗。门诊收费票据记载为:中药熏洗治疗(局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九级伤残、面部瘢痕为十级伤残。
本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均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向患者承担侵权责任,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为前提。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据此,法院推定**医院对李**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李**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李**的各项损失,**医院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诊治过程中对患者的患病经过及治疗情况所做的文字记录。通过分析病历,可以了解到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医务人员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病历不仅对患者的治疗有重要的作用,患者因发生损害导致医疗纠纷的,还可以从中判断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失当行为。可见,病历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有效地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资料。
法律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本案中,**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出具的原始凭证上记载李**就诊诊断为"特应性皮炎",**医院提供的病历与**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原始证据不符。**医院私自改动病名的行为存在伪造或者篡改病例的嫌疑,故可推定为**医院在对患者李**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判决:**医院赔偿李**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元。后续发生的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的数额另行起诉。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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